法律365 合同法案例·海商法·保证证券法律文书·上海律师事务所黄页·知识产权法律问答·知识产权法律案例·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医疗法律案例·医疗法律文书
法治新闻 | 律界动态 | 今日看法 | 理论研究 | 劳动法问答 | 劳动法案例 | 劳动法律文书 | 上海法律法规 | 合同法律文书 | 公司法律文书 | 交通问答
刑法问答 | 刑法案例 | 保险法律 | 证券法律 | 婚姻法问答 | 婚姻法案例 | 婚姻法律文书 | 海商法律文书 | 房产法律问答 | 刑法法律文书 | 交通案例
疑难实务 | 海事案例 | 经典案例 | 律师加盟 | 公司法案例 | 合同法问答 | 房产法律案例 | 房产法律文书 | 公司法律问答 | 医疗法律问答 | 交通文书
首 页 | 法律365 | 劳动法 | 婚姻法 | 合同法 | 房产律师 | 公司法 | 刑法 | 医疗律师 | 交通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保险证券 | 海事海商| 法律研究 | 上海律界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365 >> 交通律师 >> 交通法律案例 >> 文章正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编缉: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1、 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打印此页】【返回】【关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最新文章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焦作解放区法官病床前送来“
    ·赣县法院实行开庭时间短信提
    ·北京:8名交通肇事逃逸者被终
    ·深圳特区外39个交通事故车辆
    ·03年以来1145名政府工作人员
    ·荥阳司机张某交通事故中犯小
    ·宁武交警提前部署五一假期交
    ·环江首例"同命同价"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神探讲述幕后断案故
    ·青岛保险业与中级人民法院就
    ·广东中江高速发生一宗2死1伤
    ·玻利维亚本周10起交通事故造
    ·倒车引发交通事故 意外牵出套
    ·苍溪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
     最新推荐
  • 没有推荐文章
  •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更多律师加盟合作
     2005-2028 © Copyright By law365.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365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