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解除合同转档迟缓要赔偿 |
| 原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孙先生,由于单位在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自己失去工作机会,于是双方因此走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出租汽车公司上诉,维持朝阳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 1999年2月11日,孙先生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到2003年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后出租汽车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与孙先生解除了合同,于2003年9月18日将孙 先生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后孙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争议 |
| · | 未签合同招工人解除关系当赔偿 |
| 2004年6月2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二起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8年后又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补偿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补偿金3000元。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杨某由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招聘为该局下属机构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清洁工,负责收取市场卫生费。2001年11月2日,因工商局划归为省管,服务中心被整建制移交给万安县人民政府[此前万安县人民政府已将服务中心更名为万安 |
| · | 女职工三期内合同期满应当顺延 |
|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外服公司)。 1998 年5月1日,张某与某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上海代表处)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张某被聘担任秘书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4000元。1998年5月15日,某外服公司与上海代表处签订了《聘用中国员工合同》及《中国员工聘用合约》,约定上海代表处聘用张某担任秘书,期限为 1998年5月15日至1999年 |
| · |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五大原则 |
|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五大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
| ·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
| · | 上班前受伤是工伤吗? |
| 案例: 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某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某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么,汪某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 据法院调查,汪某是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2003年6月6日,汪某被江山市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2003年6月10日早上6点10分 |
| · | 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可按旷工论处 |
| 案例: 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 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
| · | 工伤赔偿应否区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 |
| 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以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 |
| · | 4手指被压断 工人维权路艰辛 |
| 4手指被压断厂方否认劳动关系 2009年3月,黎某进揭阳某五金厂(下称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5月6日,黎某在工作时4根手指不慎被机器压断。事后黎某要求厂方赔偿,厂方却否认与黎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均确认五金厂与黎某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五金厂不服,上诉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人讨回公道 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证据掌握上处于弱势地位。黎某提供 |
| · | 扬州强化外出农民工普法教育 |
| 本报讯 连日来,一支针对外出民工普法教育的宣传队活跃在扬州城乡,他们利用春节后农民工外出打工前的休息间隙,创新基层农村普法思路,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宣传员们带着“看图说法”展板、“普法扑克”等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普法工具,走家入户进行普法宣传。针对节前农民工集体讨薪纠纷增多和农民工最关心的工伤救助和赔偿问题,在普法中结合经典型案例重点宣讲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普法宣传的同时,宣传员们依 |
| · | 南京代表:建议将禁止年龄歧视写入法律 |
| “现在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人们往往关注数以万计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对中高龄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关注不够。”在刚刚结束的南京市两会上,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高级经理徐 珺提交的《关于高度重视中高龄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同样被媒体热炒的河南省省委书记“微服私访”应聘受挫的事件。 年龄歧视,众所周知的用人潜规则 2010年1月7日,59岁的河南省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没亮明身份 |
| · | 关爱女性关注妇女权益 |
| 一个社会公平与否,民主与否,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权益保障力度上。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此,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婚姻法、土地改革法、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土地所有权、选举权和劳动保护权得到了保障。我国为妇女 |
| · | 万全县人武部倾力为民兵普法 |
| 本报讯 巴明礼、衡新军报道:2月20日上午,笔者在河北省万全县安家堡乡武装部学习室看到,台上乡司法所所长龚令军正讲解《劳动法》知识,坐在台下的30多名在外务工的民兵边听边记,有的还不时举手提问。这是该县人武部利用民兵返乡过年时机,集中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举措之一。 现场组织这次普法活动的安家堡乡武装部部长霍全鑫告诉记者,这项活动是县人武部针对外出务工民兵遇到的多起涉法纠纷做出的专门部署。春节期间,该县人武部协调县劳动保障、司法部门 |
| · | 包头市妇联依法维权为妇女儿童撑起一片蓝天 |
| 2009年,是包头市妇联从事妇女维权工作最富有挑战也是最有成就感的一年。一年中,市妇联在开展社会化维权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对维权工作身体力行的实践和对妇女群众热情、真诚、无私的维权服务,努力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巩固社会化工作格局,壮大工作力量。一年来,市妇联大力开发各级党政领导资源,使之成为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先导力量。通过维权领导小组活动,包括会议、汇报急要件呈阅批示等,既帮 |
| · | 用人单位违法 女工维权获赔八千 |
| 今年20岁的潘女士在绵阳城区某手机经营部工作,用人单位实现末位淘汰制,解除了和小潘的劳动关系,但没有发给小潘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依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发给解除合同书面证明,系违法。小潘向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童伟律师担任援助律师,通过四个回合的较量,双方走完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的所有程序。最终,弱女子小潘四战皆捷,于今年春节前夕拿到了 |
| · | 节后求职谨防三大陷阱 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支招 |
| 春节过后,农民工大量返城求职务工,他们面对的不仅是各种招工广告,同时还有深藏其中的用工“陷阱”。今天记者从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劳动者节后求职应谨防单位用工中惯用的单方保管合同等“陷阱”。对此,律师也提出劳动者可使用三种维权“招数”应对。 陷阱 1 单方保管合同或签空白合同 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介绍,目前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已经大为减少,但很多用人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来规避签订合同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 | 四川: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地震重灾区农民工合法权益 |
| 图片 | 视频 | 图表 论坛 | 博客 | WAP 财经聚焦 | 证券市场 | 宏观经济 | 权威解读 | 世界经济 | 产经新闻 | 央企公司 | 金融外汇 | 财经人物 | 财经视频 | 阅读排行 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 新华财经 四川: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地震重灾区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0年03月01日 17:44:1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大 中 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 |
| · | 服务期协议可否视作续订劳动合同 |
|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陈先生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7月,陈先生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公司给予陈先生服务奖励津贴1万元,陈相应的服务期为1年即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2009年12月30日,公司书面通知陈先生,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签。陈先生则书面告知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
| · | 注意:节后进城务工 四类合同不能签 |
| 春节过后,返乡农民工陆续进城打工,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求职心切的心理特点,趁机与他们签订一些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吕晓凌科长日前提醒,进城务工人员应避免签订四类合同。 一、口头用工合同不能签。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或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口头的意向承诺和约定。这种口头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往往造成维权困难。 二、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 |
| · | 郗杰英委员谈新生代农民工 |
|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题:“让城市的阳光同样温暖”——郗杰英委员谈新生代农民工 新华社记者朱立毅、何宗渝 “生命的消逝很快,我们不能总让这些年轻人在无奈的等待中度过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时光。”长期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说,现在需要全社会采取更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这些或许再也不会回到农村的人们真正融入城市。 “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出现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他们的人数估计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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