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东省政协昨来莞调研劳动法实施情况 |
|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 实习生/赖神娇 刘紫芸)昨日,广东省政协第八视察团到东莞调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并对企石镇两家优质台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
| · | 大学生暑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
| 来电显示:我下半年就要读大三了,暑假决定去参加社会实践,准备找一家公司打工。可有同学说,暑期打工的大学生不属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若真如此,万一日后公司拖欠工钱或者我因工受伤,应当如何维权? 吴同学 |
| · |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 不明智 |
| “我日晒雨淋,干门卫工作9年,单位却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单位要解聘我了,又不给经济补偿金,我应该咋办?”7月26日,蒲江县大兴镇农民工郭福勇在听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对其作了相关政策解答后表示,他将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他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
| · | 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躲避工伤员工败诉 |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
| · | 上班时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公司盖章 |
| 上班第一天手指被扎伤 5月28日,龚某来到位于眉山城区商业西街附近的东坡区劳动力市场,在市场外的路口,龚先华看到了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包装工的信息,1200元的保底工资外加提成吸引了她,“对于我们这种没有文化的人来说,每个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就知足了。”在和招聘方工作人员谈好之后,招聘方让她第二天来公司上班。 5月29日,龚先华6点半就来到了公司,7点钟开始正式上班,“上班之前,管理人员简单和我们说了几句,交代了几个注 |
| · | 劳动法案例分析 |
| 案例1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 |
| · | 伤残职工两次索赔成功案例 |
| 工伤造成残疾 2003年6月,南阳市农民孙宏涛经人介绍到某高速公路施工工地跟随工头李某做钻孔工。 2003年8月2日下午,李某在施工中要求更换钻杆,孙宏涛爬上井架更换。这时钻机操作手张某离开井架接听手机,工作人员魏某代替操作。由于竖立的井架无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未安装保险装置,魏某按下开关后井架倾斜、翻倒,在高空作业的孙宏涛与20米多高的井架一起倒向地面……20分钟后,孙宏涛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孙宏涛左腿挫灭性损伤、右胫中上 |
| · | 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例 |
| 被告徐建海为认定工伤,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三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从没有招聘被告作为公司职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不管是为了工伤认定还是为了其他原因,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遵照“先裁后审”的 |
| · |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同时索赔案例 |
| 案例回放: 2005年6月17日凌晨6时30分左右,在江苏某电缆公司上班的职工小军(化名)在车间维修同步带,当用左脚调试同步带时,左脚不慎被带入同步带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脱套伤。同年9月2日,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军受伤属工伤。2006年5月19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军的致残程度为七级。后小军在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17932.9元及伤残补助金。 事后,小军得知电缆公司曾于2005 |
| · | 上班打架受重伤 工伤认定无望 |
| 案情回顾 李春华、高志强、秦小峰同为常州奇力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活塞公司)保安。2008年6月21日15时许,秦小峰与李春华交接班时,因秦小峰问李春华“许向阳的饭卡是否登记”,李春华反问他“你自己不会看吗”,秦小峰认为李春华态度不好,双方即发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高志强见状,出于为秦小峰打抱不平等原因,也与李春华发生争吵,李春华先打高志强一巴掌,继而三人发生揪打。高志强持铁棍击中李春华左额部及右小腿处,经医院诊断,李春华构 |
| · | 确认劳动关系企业切忌死皮赖脸 |
| 法理分析: 针对我国复杂的劳动关系现状,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知,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这是作为我国当时最高劳动主管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劳动法中明 |
| · | 内退职工的工伤由谁负责 |
| 刘某原是某造纸厂的叉车司机,2004年5月刘某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办了内退手续。内退后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印刷厂开叉车,2004年12月5日刘某在一次运送纸张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腿部受伤。刘某要求印刷厂给予工伤待遇,但印刷厂认为刘某不是该厂职工,劳动关系在造纸厂应由造纸厂承担。刘某又找到造纸厂要求工伤待遇,造纸厂认为刘某工伤发生在印刷厂,应由印刷厂负责。 此案件主要涉及到工伤认定必备条件的审查上。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受伤应该由造纸厂承 |
| · | 职员在老板指派的工作中受伤获赔 |
| 16岁的小张在谢先生经营的美术工作室上班,一日,小张在从办公室翻窗爬到隔壁房间取钥匙的过程中从三楼坠地受伤。小张称其是受了老板谢先生的指派才发生这起事故的,故起诉谢先生支付自己各项医疗费15万余元。而谢先生则对指派一说予以否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判决谢先生赔偿其88000余元。 原告小张诉称, 2009年10月31日9时许,小张上班后,因其办公室隔壁房间另一业主刘先生的办公室房门无法打开,老板老谢指派我从办公室窗户爬到 |
| · | 男子砍伤妻儿后自杀 法院最终认定为工伤 |
| 2006年12月15日凌晨,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突然起身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又举刀自杀,最终割腕而亡。案发后,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 杨涛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原来,案发前半个月,杨涛在工作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杨涛曾自述说,头部受伤后,总感觉头晕、恶心、头痛、而且总睡 |
| · | 上班时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公司盖章 |
| 上班第一天手指被扎伤 5月28日,龚某来到位于眉山城区商业西街附近的东坡区劳动力市场,在市场外的路口,龚先华看到了四川某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包装工的信息,1200元的保底工资外加提成吸引了她,“对于我们这种没有文化的人来说,每个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就知足了。”在和招聘方工作人员谈好之后,招聘方让她第二天来公司上班。 5月29日,龚先华6点半就来到了公司,7点钟开始正式上班,“上班之前,管理人员简单和我们说了几句,交代了几个注 |
| · | 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躲避工伤员工败诉 |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
| · | “下岗女工”三年告倒公司 |
| 1985年2月,郑敏调入德州市某国营营销公司工作。自1997年3月起,由于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公司让郑敏在家待岗、自谋职业,并约定由公司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005年9月,郑敏与公司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公司刚刚改制完成不久,即由国营性质改制为民营性质。为妥善安置老职工,当年11月,新的营销公司出台《关于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40周岁以上,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续签劳动 |
| · | 单位“强迫”员工辞职 |
| 老周是上海一家劳务公司的派遣工,2004年4月被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1200余元,还有不固定饭贴、车贴和加班费等。4个月后,老周的劳动关系从劳务公司转入一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2008年8月,他与人力公司签了2年劳动合同,但期间他先后“辞职”3次:2009年5月,老周向公司借的车辆到期,交车时被公司要求在一份辞职报告上签名;同年9月,汽车租赁公司通知他回去上班,11月第二次 “辞职”;去年3月,老周复职,但几个月第3 |
| · |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
|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山东滕州市的王某于2004年4月5日外出给公司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2004年9月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肇事司机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其后,王某的家属又向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2005年9月,王某的家属向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死亡赔偿80 |
| · | 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 |
| [案例]: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2004年7月21日,水管站以该起事故系电力公司突然送电导致为由,以电力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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