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维权问答:个体户与雇工之间适用劳动法吗? |
| 我和其他三名雇工在赵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打工。赵某经常无故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认为他违反了劳动法,要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但赵某却称自己是个体户,不受劳动法约束,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权管,他与我们只是服务合同关系。请问:我们与赵某之间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
| · | 劳动者劳动法权益维权问答 |
| 签不签劳动合同有多重要?专家用实例解答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对它们的了解到底有多少?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加班费、试用期问题,你又明白几个? 为了让网友更清晰地了解如何维权,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多年的史边疆科长向网友详细解析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史科长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 |
| · | 打劳动官司,他们为何败诉 劳动者不熟悉法律等是主因 |
|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有的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分不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区别,有的维权过度、提出数百万元“天价”索赔……黄浦区法院昨天发布最新《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透露,这些原因屡屡导致劳动者打输了劳动争议官司。为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与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完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黄浦区法院制定并发布了这一《白皮书》,对一年来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去年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败诉 |
| · | 劳动法专家:防治职业病要特别强调政府责任 |
| 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在深圳打工的170多名湖南耒阳籍工人集体罹患尘肺病事件,职业病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和媒体的广泛呼吁,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参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今天对记者表示:防治职业病要特别强调政府责任。 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箭在弦上 常凯教授说,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只是将我国职业病的严重状况暴露在整个社会,其实我国职业病问题早在改 |
| · | 400万海外务工人员权益亟待法律保障 |
|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根本不敢想日后如何过日子,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王长兵年迈的双亲整日以泪洗面。 2009年12月22日,他们接到一个来自阿尔及利亚的电话,说他们唯一的儿子王长兵21日从一处建筑工地的楼上失足摔死。 与河南省新县王长兵一同身亡的还有江苏省的许友军。 至今两个多月了,两人仍躺在冰冷的太平间,家人没法去处理后事。 王长兵的亲属说,他们至今没有收到事故责任单位的死亡通知书。两个多月时间,咨询了很多 |
| · | 解读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
| 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都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这些以农民身份跻身于城市人行列的特殊社会群体,在就业、劳动保障、工资待遇等诸多方面都与城市人口存在差异。因而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随着矛盾的大量涌现,针对 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也受到了社会的重视。最近,北京废止《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同时还取消了对外来务工人员打工的限制,这是一条值得高兴的消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
| · |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
|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2009年8月,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
| · | 企业将怀孕女职工调到车间工作的行为合法吗? |
| 问:刘某2009年1月1日与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办公室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财务主管,同时负责一些接待工作。合同还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为3200元。2009年12月,公司以刘某已经怀孕近3个月,不方便再干财务和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调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财务岗位调换到车间操作员,月工资降至2000元。刘某以前没有干过车间的活,而且车间的噪音很大,不利于胎儿发育 |
| ·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
|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
|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
|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
| ·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 |
| · | 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
| 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
| · | 什么是竞业限制? |
| 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
|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
| 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什么是劳务派遣? |
|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 · |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
|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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