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65 合同法案例·海商法·保证证券法律文书·上海律师事务所黄页·知识产权法律问答·知识产权法律案例·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医疗法律案例·医疗法律文书
法治新闻 | 律界动态 | 今日看法 | 理论研究 | 劳动法问答 | 劳动法案例 | 劳动法律文书 | 上海法律法规 | 合同法律文书 | 公司法律文书 | 交通问答
刑法问答 | 刑法案例 | 保险法律 | 证券法律 | 婚姻法问答 | 婚姻法案例 | 婚姻法律文书 | 海商法律文书 | 房产法律问答 | 刑法法律文书 | 交通案例
疑难实务 | 海事案例 | 经典案例 | 律师加盟 | 公司法案例 | 合同法问答 | 房产法律案例 | 房产法律文书 | 公司法律问答 | 医疗法律问答 | 交通文书
首 页 | 法律365 | 劳动法 | 婚姻法 | 合同法 | 房产律师 | 公司法 | 刑法 | 医疗律师 | 交通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保险证券 | 海事海商| 法律研究 | 上海律界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365 >> 劳动法 >> 劳动法问答 >> 文章正文
打劳动官司,他们为何败诉 劳动者不熟悉法律等是主因
编缉: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有的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分不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区别,有的维权过度、提出数百万元“天价”索赔……黄浦区法院昨天发布最新《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透露,这些原因屡屡导致劳动者打输了劳动争议官司。

为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与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完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黄浦区法院制定并发布了这一《白皮书》,对一年来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去年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败诉、被驳回的占了46.4%。“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自身存在不诚信或违纪情况,以及举证不力等。”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竺常赟举例说,一家集团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撤销设立在上海的物流部,并在外地设立新的分销中心。公司多次与物流部员工王先生协商,希望他到外地工作,如果不同意调动则可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后离职,最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先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结果却败诉。

“许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单方解除合同即为非法,这是对法律的曲解。”竺常赟说,若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劳资双方无法顺利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普遍误解,比如,一些劳动者分不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区别,因此提出的赔偿要求缺少法律依据;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合同的主观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恶意拖延等情况,则很可能败诉。


据统计,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劳动者缺乏诚信或严重违纪而败诉的案件共24件,占败诉案件14.9%。有的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虚假信息,有的违反职业操守,有的动辄主张数百、上千万元预期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结果输了官司。

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因此在庭审中常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也是他们容易败诉的原因之一。一家印务公司员工陈先生状告公司拖欠工资,但他在诉讼中仅能提供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送货单等证据,无法提供公司印鉴或公司人员签字,也拿不出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等证明。餐饮公司员工莫先生想讨回6万元加班工资,但他无法提供加班情况的书面证明,两名证人证言也难以清楚反映事实情况,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

作者:栾吟之

(来源:解放日报)

 

打印此页】【返回】【关闭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没有了
  •  最新文章
    ·扬州强化外出农民工普法教育
    ·南京代表:建议将禁止年龄歧…
    ·关爱女性关注妇女权益
    ·万全县人武部倾力为民兵普法
    ·包头市妇联依法维权为妇女儿…
    ·打劳动官司,他们为何败诉 劳…
    ·劳动法专家:防治职业病要特…
    ·400万海外务工人员权益亟待法…
    ·解读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
    ·企业将怀孕女职工调到车间工…
    ·用人单位违法 女工维权获赔八…
    ·节后求职谨防三大陷阱 农民工…
    ·四川: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地震…
    ·服务期协议可否视作续订劳动…
     最新推荐
  • 没有推荐文章
  •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更多律师加盟合作
     2005-2028 © Copyright By law365.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365 版权所有